摘要: 一、 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深入推进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经草拟通知、征求意见、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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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深入推进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经草拟通知、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程序,2023年11月21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二、主要内容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为: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情形。 二是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明确必须同时符合下面5项条件,才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涉及医保基金结算总金额1000元以下的; 2.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的; 3.及时改正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足额退还涉案医保基金,没有造成医保基金实际损失的; 4.未引发举报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严重负面舆论后果的。 5.个人属于初次实施相关违法行为。 三是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执法程序进行规范。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搜集证据、听取当事人意见、作出决定后按时复查并说明情况。 四是明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约谈、发送告知书等方式,指导其及时改正,防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另外,还对不予处罚清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解读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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