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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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工作力度,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现就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我省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我省参与的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及其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 2023年10月31日起实施。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本次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按采购文件规定,视情况可延长1年。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医药机构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选择并确认的中选品种合同量。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公立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三方购销合同签订、同药品名称下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的药品暂停挂网等工作,2023年10月29日对中选产品价格进行统一调整,确保我省医疗机构能够及时采购。同时,参照中选产品价格 ,梳理在我省挂网的非中选产品价格,同药品名称下同企业同剂型非中选产品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小包装价格低于大包装价格、小规格价格低于大规格价格。 (二)各级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医疗机构申请情况,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有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货款,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的地区,按照直接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医药机构要按照已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非中选产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药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它企业的中选产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产品。 (二)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药机构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采购组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的监测,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对存在采购或供应滞后的药品,采取函询、约谈、信用评级等方式保障供应和使用。 (三)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我省参与的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及其供应清单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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