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24医保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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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24医保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含急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23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61万元提高到63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24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仍按2023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含急观)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24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61万元提高到63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含急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2024医保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三、其他事项 (一)2024年6月30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24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为配合2024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在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具体时间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24年6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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