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做好京津冀中药配方颗粒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落地执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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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京津冀中药配方颗粒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落地执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为保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力度,持续推进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我省参与了天津市牵头开展的中药配方颗粒省际联盟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就中药配方颗粒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产品范围 京津冀中药配方颗粒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填报约定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执行时间 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为1年,采购周期内若医药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相关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医药机构中选产品进院、采购、使用等监测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切实承担起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医药机构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对全省中选产品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监测,重点关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不及时或不响应等问题。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4〕13号)规定,做好中药配方颗粒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同时做好未中选产品标记工作。2024年9月7日起,对中选产品价格统一进行调整,提醒医药机构及时采购。 (三)各医药机构应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优先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中选产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同时,可根据中选产品挂网情况和临床需要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同品种未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的采购量。各医药机构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价格发现作用,加强同品种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引导同品种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四)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京津冀中药配方颗粒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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