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制了《中国药典》2005年版增补本(以下简称“增补本”),现予颁布,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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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制了《中国药典》2005年版增补本(以下简称“增补本”),现予颁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施行之日起,同品种的其他标准同时废止。2009年7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进行检验。 二、自施行之日起,根据增补本需要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品种,应按国家局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变更。2009年10月1日起生产的药品,必须使用变更后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三、标准中采用的新对照品,由起草地区省级药品检验所供应一年。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增补本施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施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和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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