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10〕315号)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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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10〕315号)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就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的海关商品编号为2922390050,4-甲基甲卡西酮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酯和醚的海关商品编号以实际海关商品归类为准。 自2010年9月1日起,企业进出口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化学异构体、酯和醚时,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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