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要求,每年9月份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以下简称安全月)。为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要求,每年9月份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以下简称安全月)。为切实开展好今年安全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宣传重点 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围绕改革的主要目标、具体任务和各项措施,进行深入解读和推广;宣传安全用药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对不适当的自我用药、过度使用抗生素和注射剂、盲目轻信进口药和高价药等常见误区进行梳理、解读;宣传医药健康领域最新技术成果,增进社会公众对现代医药科技的了解,引导行业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惠及公众健康;宣传贯彻执业药师有关法规条文和政策导向,树立和维护执业药师队伍形象,切实发挥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参照总局《2015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见附件),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策划开展各项活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科研院校、大型企业、新闻媒体、科普组织积极参与,凝聚各方资源力量,共同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二)做好宣传推广。要使用统一的“全国安全用药月”标志。围绕国发〔2015〕44号文件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动员本地区广大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加大对安全用药科普书籍、电视片、微视频的宣传推广力度。组织本地区有影响力的都市类媒体集中报道安全月活动及重要新闻信息。 (三)提高活动实效。要加强广电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宣传,形成多元化的传播格局。坚持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思路手法,贴近公众需求,吸引公众参与。加强可视化信息技术在药品安全科普领域的运用,借助图像与轻文本相结合的信息图、短视频等手段,提升内容感染力和“落地”效果。 (四)总结经验做法。要注意总结安全月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将总结报告电子版于11月16日前报总局新闻宣传司。请各地区密切关注总局政府网站、政府微博,及时获取安全月相关信息。 联系人:杜婧举、胡 昊 电 话:88330433、88330483 传 真:88363216、88330404 邮 箱:CFDA0403@sina.com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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