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兽用原料药经营有关问题的函

摘要: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有关条款予以释义的请示》(闽农政〔2016〕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可以将 ...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释义的请示》(闽农政〔2016〕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可以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可以经营兽用原料药,但不得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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