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协助执行药品批准文号查封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大执字第269-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大执字第269-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意见,“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我局对药品批准文号的管理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意见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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