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吉隆口岸、普兰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材可经由 ...
为贯彻“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吉隆口岸、普兰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材可经由吉隆口岸、普兰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当为该口岸接壤及邻近国家(地区)所产药材。 二、日喀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吉隆口岸药材进口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边境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承担普兰口岸药材进口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吉隆口岸、普兰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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