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拉萨海关: 为贯彻“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增设吉隆、普兰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增设吉隆、 ...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拉萨海关: 为贯彻“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增设吉隆、普兰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增设吉隆、普兰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为规范吉隆口岸、普兰口岸药材进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日喀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承担吉隆口岸和普兰口岸的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其在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分别使用“日喀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和“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二、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喀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的进口药材登记备案专用章后,应指派专人将原“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缴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注册司。 三、日喀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均与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 四、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辖区内的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的信息化水平,定期汇总吉隆口岸、普兰口岸药材进口情况,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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