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匹多莫德制剂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匹多莫德制剂疗效提出质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经研究,请你局按照《中华 ...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匹多莫德制剂疗效提出质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经研究,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督促行政区域内匹多莫德制剂生产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3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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