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助力营养保健产业

摘要:  小编按: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这将为营养 ...

小编按: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这将为营养保健产业的上中下游注入润滑剂。

        国发40号文将“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列入了健康服务业的三个主要内容之一。按中国保监会2006年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解释: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个意义上的健康保险为改善和提升医疗服务体系的运行效率、降低患者的就医负担,在疾病产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同样需要一类适用的健康商业险种,我们暂且称其为“商业保健险”,其作用一是为健康评价和健康风险管理服务背书;二是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主动参与到降低健康风险的行为之中,以有效实现缩小健康高危人群向慢病人群的过渡比例、减轻医疗保险的赔付压力,提升人们的生产力及其收入潜力,避免社会经济成本在慢病支付方面的损失。

       所以在险种的设计上应当考虑实现商业保健险种与诸多疾病险种的费率联动机制,以保障国民基本医疗需求为基础,鼓励越来越多的人从被动就医向主动追求健康的理念转变,从而带动健康服务业产业链健康发展。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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