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网传知名外资药企中国子公司江苏千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千寿医药”)涉嫌虚开发票3.09亿元的信息。《中国经营报》记者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信用中国等网站发现,7月15日,国家税务总 ...
近日,网传知名外资药企中国子公司江苏千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千寿医药”)涉嫌虚开发票3.09亿元的信息。 《中国经营报》记者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信用中国等网站发现,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对江苏千寿医药发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30万元。 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江苏千寿医药共接受盐城东台市三仓镇37家个体工商户(登记主体为当地村民)20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95亿元。 另外,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共接受13家企业6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14亿元。 上述发票金额合计为3.09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称,于2025年1月,对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上游开具的1.95亿元发票及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上游开具的1.14亿元发票所涉及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邮政快递发出纸质协查函,提请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建湖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核实其是否少缴税款。 1月25日,兴化市税务局回函,函件中回复:“.......不能确定交易是否真实、发票是否涉嫌虚开。” 2月6日,建湖县税务局来电,要求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发函,但电子专票无法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发函,除此之外未收到盐城建湖县税务局关于协查事项的其他反馈内容。 3月7日,东台市局回函显示,咨询服务企业公章、印鉴章和银行网银均被江苏千寿医药保管使用,三仓镇协税护税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均未保管合同、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 江苏千寿医药财务人员牛某某陈述,该1.14亿元发票为换开发票,由原部分销售代理商在兴化及相关地区注册的公司开具,换开的发票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你单位换开时无资金流,与原支付给东台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流也不能对应,后期进一步调查取证佐证该说法。综上所述,你单位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 处罚结果是,建议对该单位(即江苏千寿医药)接收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江苏千寿医药成立于2018年2月,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是日本千寿制药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日本千寿制药株式会社是一家成立于1947年的知名跨国眼科药品研发生产企业。 针对被官方通报的上述接受虚开发票事件,记者联系了日本千寿制药和江苏千寿医药方面采访,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应。 据了解,日本千寿制药在中国的实体机构主要有江苏千寿医药和千寿制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国家药监局数据显示,日本千寿制药在国内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上市药品主要有吡诺克辛滴眼液、玻璃酸钠滴眼液、普拉洛芬滴眼液、他克莫司滴眼液、溴芬酸钠滴眼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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