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7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 第101号)。 公告显示,在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 ...
12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7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 第101号)。
公告显示,在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科染发膏(栗子色)、株式会社资生堂生产的(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销的)安热沙水能户外清透防晒乳、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及法国兰姿(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维斯染发焗油膏(咖啡色)、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等72批次化妆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标签标识、苯基甲基吡唑啉酮等 其中42批次不合格产品标签上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否认生产或者进口过上述产品;2批次不合格产品标签上标示的受托生产企业否认生产过上述产品,涉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崎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英涛化妆品厂、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卡淇日用化妆品厂、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URG Inc.(在华责任单位:明可丽亚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等超30家企业。 国家药监局强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浙江、上海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44批次不合格产品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是否实际生产或者进口上述产品作进一步调查;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72批次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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