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新经纬12月30日电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近日,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长处〔2021〕052021001109号”显示,经 ...
中新经纬12月30日电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近日,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长处〔2021〕052021001109号”显示,经查,当事人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为淘宝网店铺“海俪恩隐形眼镜旗舰店”管理方和运营方,并通过上述店铺销售“海俪恩”品牌的眼罩、隐形眼镜等产品。自2021年7月30日起,当事人在上述店铺内名为“海俪恩九州寻色诗经美瞳日抛10片彩色隐形近视眼镜”“海俪恩九州寻色诗经美瞳月抛2片混血女彩色隐形近视眼镜”和“海俪恩九州寻色诗经美瞳季抛2片混血女彩色隐形近视眼镜”的三款隐形眼镜产品页面上线艺人杨超越的形象照片以及广告视频的宣传内容,视频中杨超越叙述“hello,大家好,我是杨超越,海俪恩九州寻色诗经系列,超越带你九州寻色,一眼千年,潮越古今,希望你们喜欢哦。”的内容。 经核实,上述三款隐形眼镜产品均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且杨超越担任当事人形象代言人的产品类别限定为眼罩,并不包含医疗器械。当事人为提升相关产品销量,利用艺人杨超越的知名度,擅自超越其代言的产品类别,将其宣传视频及形象用于“海俪恩”三款隐形眼镜的产品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欺骗、误导消费者。实际上,艺人杨超越并未对上述“海俪恩”隐形眼镜进行任何代言活动。 至2021年8月13日案发,当事人主动删除上述三款隐形眼镜产品页面上涉及杨超越相关宣传内容。期间,上述三款隐形眼镜产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6600元。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为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源,经营范围为: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限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批发;眼镜及配件批发零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中新经纬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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