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制定背景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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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纳入其中。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全面实行行政事项许可清单管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进行管理。 为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标明《办法》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各部门职责。 (二)资格认定。主要规定了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实行资格认定,职业病诊断医师根据诊断范围分为五个类别,对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人员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从业规则。主要对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从业规则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取得的诊断类别内结合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超出其取得的诊断类别及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四)考核与管理。规定职业病诊断医师需要参加定期考核,满足规定条件的医师可以由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经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无需参加定期考核。《办法》还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证书的变更、补发或注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五)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文件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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