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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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条例》,制定《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版)》《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二、适用范围 辽宁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发生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时,应履行《责任清单》中相应的主体责任。 三、主要内容 《责任清单》对照《条例》逐条分析,凡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均编入本清单。《责任清单》分为两部分,一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二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分为总体责任、产品准入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责任、临床评价或试验责任、企业准入责任、生产过程责任、说明书管理责任、产品营销责任、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再评价责任、产品质量追踪责任等10类主体责任,共24项。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分为企业准入责任、产品营销责任、产品使用责任、产品经营使用责任、进口医疗器械责任、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再评价责任、产品质量追踪责任等8类主体责任,共20项。 2021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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