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定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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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定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精神。2020年出台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0〕52号),在渝中区和万州区选定了3家符合条件的药店试点,为全市参保患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医保结算服务,解决了参保人垫支的难题,得到了社会好评。为进一步扩大服务,解决远郊区县参保患者“跑腿”问题,拟增加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定点。 二、主要内容 (一)定点范围 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参保患者较多、人群相对集中的区县可选择一家药店定点,辖区内市级医疗机构集中的区县可适当增加定点家数。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障定点药店自愿申请国家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定点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定点的药店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截止申请日,定点药店有已经销售经营国家谈判药品相关数据,能保证国家谈判药品供给。 2.要求经营场所内设置专门的医保谈判药品经营区域,具备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等专用区域,并有明确标识。 3.具备符合医保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能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4.有全市范围内医保谈判药品冷链配送服务能力,具备冷链药品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如恒温冷库、冰箱等各种必要设备,具备全程冷链质量管理标准操作规范,由专人提供配送服务,确保配送药品质量安全,并按要求准时送达,以确保病人在医疗操作规范时间内完成药物使用。 5.承诺并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价格。 (三)申请、评估、签订协议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医保部门负责。 确定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报市医保局备案。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运行及监督管理按照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现行政策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5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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