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起草背景 2019年,国家医保局会同人社部发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取消了省级15%的药品增补权限。同时要求对于原省级增补的药品,自2020年起,3年内按4:4:2比 ...
| 一、起草背景 2019年,国家医保局会同人社部发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取消了省级15%的药品增补权限。同时要求对于原省级增补的药品,自2020年起,3年内按4:4:2比例进行消化。 2021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医保发〔2021〕50号),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加快原自行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消化任务。 二、起草过程 我省原省级增补乙类药品共计411种(具体到剂型),2020年和2021年度共分批消化了328种药品,剩余83种药品(其中西药70种、中成药13种)待消化。经对比,83种药品均不在新版国家药品目录内。 3月3日—4月3日,在我局官网对83种待消化药品目录及通知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议:消化周期延长到2022年12月31日。经请示国家医保局,同时考虑到患者用药的延续性,采纳了该意见建议。经修改后,提交规财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查通过,并经省医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1. 消化药品数量 2020年、2021年、2022年分别消化原省级增补乙类药品166、162、83种。原省级增补乙类药品411种(具体到剂型),已全部消化完成。 2. 设置过渡期 2022年12月31日前,使用2022年度消化的83种药品,仍按2019年安徽省医保药品目录医保待遇政策执行。过渡期间,如遇国家医保局政策调整,按国家医保局政策执行。 3. 正式消化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正式调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省医保中心和异地就医中心(信息中心)及时更新我省医保药品信息数据库,并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做好医保结算系统中药品项目的更新维护工作。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吴刚 联系方式:0551-69029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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