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56号)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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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56号)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5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事业单位如何申报职工医疗(生育)保险? 事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事业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时,一并办理缴费申报。 二、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应包括哪些? 应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公布的基础绩效水平。超额绩效不计入缴费基数。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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