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 ...

摘要: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 ...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5号)文件精神,经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现将巴戟天等343个中药配方颗粒(其中符合国标196个,省标147个)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要符合国家药监局或安徽省药监局制定的生产标准,并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再区分生产企业。

  二、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全省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标注“□”的中药配方颗粒指单独使用时基金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中药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基金也不予支付。

  三、附件中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编码规则纳入全省医保、工伤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由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会同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省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中心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

  四、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根据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以及安徽省标准发布情况,结合临床实际使用等因素,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动态调整。

  五、符合国标并已取得国家医保代码的196个中药配方颗粒基金支付政策,2022年8月1日起执行;符合省标并暂未取得代码的147个中药配方颗粒,待国家赋码后发文执行。原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延长至2022年7月31日。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报告。国家政策发生调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吴刚

  联系方式:0551—69029787

  

  附件: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配方

  颗粒目录

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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