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两定”机构定点管理等工作通知》(渝医保办〔2022〕42号)政策解读 为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局令第 2 号和第 3 号精神,切实做好医保“两定”机构定点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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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两定”机构定点管理等工作通知》(渝医保办〔2022〕42号)政策解读 为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局令第 2 号和第 3 号精神,切实做好医保“两定”机构定点管理等工作,发布本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规范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 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对“两定”机构定点时,要及时受理,不得擅自增设申请条件,不得限制经营范围,严格按照申请程序和时间要求开展评估定点。 二、规定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请条件的文件有哪些? 答:《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3号令)、《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4号)以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5号)。 三、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给定点药店资质如何申请? 答:医疗保障定点药店自愿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提交申请,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内参保人国谈用药情况,按《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程序要求确定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给定点药店的定点、公布和监管。 四、门诊慢特病定点药店资质如何申请? 答:已获得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给定点的药店自愿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由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按《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受理,并对资料现场审查合格后,报市医保局备案同意后公布,公布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签订协议和监管。 五、参保人在第三方医疗检验检查机构进行检验检查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报销? 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病情诊断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疗检验检查机构开展的属于我市医保报销范围的检验检测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基金。 六、什么是第三方医疗检验检查机构? 答:本通知中第三方医疗检验检查机构是指未纳入我市医保定点管理,经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具备医疗检验检查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 七、此通知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通知自2022年6月21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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