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 076478684Q/2020-00118 |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办疾控〔2020〕004号 | |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全面推进健康上海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31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20年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上海地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2020年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上海地区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2020年版)》(以下简称“《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特制定《2020年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上海地区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监测点开展丰水期、枯水期水质卫生监测,系统了解饮用水卫生基本状况,为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点设置 根据《方案》有关监测点设置的要求,每个区至少设25个点,每个监测乡镇(含所辖村)设2至4个监测点,全市共设置779个监测点(见附表1)。监测点的设置涵盖全部水厂(包括自建水厂),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每个水厂至少有1个对应的二次供水或末梢水监测点。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水质基本状况监测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卫生标准》”),各区进行水质常规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指标监测。每个监测点于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水样1次;同时,收集各区供水类型、监测点等基本信息。 (二)区域水质风险指标监测 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对全部出厂水监测点进行水质风险指标监测。 其中,在枯水期相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卫生标准》非常规指标中11项重点控制的非常规指标(见附表2)以及自身水质实验室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所有非常规指标(“两虫”指标不要求)的检测;在丰水期进行水质指标全分析(放射性指标和“两虫”指标不要求)。 (三)水质放射性指标调查 相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附表3列出的5个监测点采集相对应的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样,对总α和总β放射性指标开展检测,当总α或总β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时,要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进行核素分析要考虑天然放射如238U、232Th、226Ra、40K和核电站流出物排放的人工放射性核素如3H、89Sr、90Sr、137Cs、134Cs、58Co、60Co、131I等。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 (四)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和技术储备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调查,按照《上海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沪卫监督〔2012〕3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7〕34号)等要求,加强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历年监测的水质状况,结合水源类型、制水工艺、输配水和贮水等各个环节,筛选辖区内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做好检测技术储备。 (五)水质网络实验室运行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水质网络实验室的运行。 四、结果报告 (一)监测数据报送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数据的终审工作,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落实水质异常双核检制度。枯水期和丰水期网络直报终审时限分别为6月10日和11月10日,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二)结果分析和报告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审核水质监测数据质量,及时统计、分析和评估监测结果,并于枯水期、丰水期水质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将水质监测数据和小结、2020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的水质监测数据和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的监测结果之日起1个月内将全市的水质监测数据和小结、2020年12月底前将全年的水质监测数据和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监测点设置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将监测点调整情况书面报告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根据要求开展监测,按时规范地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严格监测数据质量审核,由专人担任审核员,对数据进行审核后方可上报;未通过审核的数据,应在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三)承担水质实验室检验的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开展现场水质检测的快检设备,必须经过仪器校验。承担水质实验室检验和现场快速检测的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水质检测考核工作。承担各项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采样人员(含社区采样员)必须经过相关技术培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各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要留存培训记录备查。 (四)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使用经费。 六、工作分工 (一)各级卫生健康委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发现突出问题和健康风险时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通报水务等相关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水质实验室检测、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承担各区不能开展有关水质检测项目样本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本单位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工作;负责网络填报相关管理工作。 (三)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辖区内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现场卫生学调查、监测结果分析、网络填报、总结报告等工作;对不能开展的水质检测项目样本应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开展本单位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工作,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承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交办的其他临时的水质卫生应急和监测工作。 (四)普陀、闵行、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关于下发<2017年上海市水质网络实验室运行方案>的通知》(沪疾控化检〔2017〕2号)的要求,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化检所组织下开展2020年水质网络实验室检测工作。 七、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处:须华峰,电话:23117821,电子邮箱:xuhuafeng@wsjkw.sh.gov.cn;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所环境卫生科:钱海雷,电话:62758710-15322,电子邮箱:qianhailei@scdc.sh.cn。 附表:1.各区水质监测点分布表 2.重点控制的11项非常规指标一览表 3.水质放射性指标调查监测点一览表 附表1 各区水质监测点分布表 | 区名称 | 乡镇数 | 乡镇监测数 | 街道数 | 街道监测数 | 监测数合计 | 黄浦 | 0 | 0 | 10 | 35 | 35 | 徐汇 | 1 | 3 | 12 | 35 | 38 | 长宁 | 1 | 3 | 9 | 35 | 38 | 静安 | 1 | 5 | 13 | 26 | 31 | 普陀 | 2 | 7 | 8 | 28 | 35 | 虹口 | 0 | 0 | 8 | 35 | 35 | 杨浦 | 0 | 0 | 12 | 38 | 38 | 闵行 | 9 | 30 | 4 | 25 | 55 | 宝山 | 9 | 30 | 3 | 25 | 55 | 嘉定 | 7 | 22 | 3 | 25 | 47 | 浦东 | 24 | 73 | 12 | 25 | 98 | 金山 | 9 | 27 | 1 | 25 | 52 | 松江 | 11 | 35 | 6 | 27 | 62 | 青浦 | 8 | 24 | 3 | 25 | 49 | 奉贤 | 8 | 29 | 3 | 26 | 55 | 崇明 | 18 | 53 | 0 | 3 | 56 | 合计 | 108 | 341 | 107 | 438 | 779 |
附表2 重点控制的11项非常规指标一览表 序号 | 指标 | 限值 | 1 | 氨氮(以N计)/(mg/L) | 0.5 | 2 | 一氯二溴甲烷/(mg/L) | 0.1 | 3 | 二氯一溴甲烷/(mg/L) | 0.06 | 4 | 三溴甲烷/(mg/L) | 0.1 | 5 |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逾期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 6 | 三氯乙醛/(mg/L) | 0.01 | 7 | 二氯乙酸/(mg/L) | 0.05 | 8 | 三氯乙酸/(mg/L) | 0.1 | 9 | 氯化氢(以CN-计)/(mg/L) | 0.07 | 10 | 2,4,6-三氯酚/(mg/L) | 0.2 | 11 | 三氯乙烯/(mg/L) | 0.07 |
注:有出厂水监测点的相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枯水期除完成上述11项非常规指标外尚需完成自身水质实验室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所有非常规指标( “两虫”指标不要求)。 附表3 水质放射性指标调查监测点一览表 序号 | 区名称 | 监测点 | 1 | 金山区 | 上海金山海川给水有限公司 | 2 | 闵行区 | 闵行二水厂 | 3 | 嘉定区 | 永胜水厂 | 4 | 浦东新区 | 临江水厂 | 5 | 崇明区 | 城桥水厂 |
注:每个监测点采集相对应的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共3个水样在枯水期、丰水期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jbfk2/20200522/20c25f6d28d24d9ba7d5f221b52d8332.html |